最高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shū)不具有行政行為,不能復議或者訴訟,對其不服,只能在三日內申請復核

2023-07-17 11:12 博格法律人
裁判要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法制工作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jiàn)》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mén)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shū),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亦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shū)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shū)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shū)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shū)
(2020)最高法行申393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林仲亨。

再審申請人林仲亨因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行終152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jìn)行審查?,F已審查終結。

林仲亨以原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系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撤銷(xiāo)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予以立案。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guā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guān)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法制工作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jiàn)》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mén)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shū),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亦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本案中,林仲亨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五大隊(以下簡(jiǎn)稱(chēng)廣州交警高速五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shū),向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jiǎn)稱(chēng)廣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shū)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其次,依據《公安機關(guān)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廣州市政府亦明顯不是廣州交警高速五大隊作出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guān)。廣州市政府對林仲亨的復議申請未作出處理,不會(huì )對其權利義務(wù)產(chǎn)生實(shí)際影響。一、二審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對林仲亨的起訴不予立案,并無(wú)不當。林仲亨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林仲亨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林仲亨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cháng)  耿寶建
審判員  李光琴
審判員  寇秉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shū)記員  閆 冰



昵稱(chēng):
內容:
驗證碼:
提交評論
評論一下